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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2018年05月0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秩序有关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含外籍人员)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及其他学校授权的单位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设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推进技防、物防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聚集、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禁止在校园内举办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监管的活动。

第八条校外媒体记者进校采访,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九条校外媒体记者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及影响校园稳定安全的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师生员工有责任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对情节严重者,保卫处可以将其暂扣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就寝,超出规定时间回宿舍或夜不归宿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要检查登记,并定期通报给学生所在教学系。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如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应责令其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安装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违反规定者,学校宣传部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宣传部可以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师生员工或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经学校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规定者,学校宣传部可以劝其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未经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擅自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宣传部、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内违法、违规的宣传物品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举行规模较大的集体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并向保卫处备案,方可举行。举行活动时,不得干扰学校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违反规定者,学校保卫处负责予以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安保人员的询问、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禁止大功率摩托车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自行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从事经营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门店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过期食品和违禁商品,不得店外经营,不得侵害师生员工利益。违反者,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及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或者离开校园。

第二十条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各类人员应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由保卫处负责联动相关单位经公告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在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饲养宠物,携犬者不得进入教学办公区和学生生活区。在教职工生活区应遵守《湖北省养犬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校园治安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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