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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18年05月02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道路交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车辆驾驶人、行人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在管理工作中,遵循安全畅通、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指挥岗亭、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校园内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种植树木、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受损毁,由保卫处及时报修。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由建设规划部门事先与保卫处协调,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一条 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所属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到保卫处办理汉江师范学院车辆通行证,通行证需放置在车辆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其它车辆使用。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严禁逆向行驶,校园内禁鸣喇叭。

第十四条 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时,由保卫处根据需要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六条 载客出租车经门岗管理人员批准可以进入校园,但不得长时间停车候客。

第十七条 校园内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两轮摩托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保卫处有权扣留查验。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路过道路减速设施,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行人需在人行道(划定的)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要靠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道路上行走,要有成年人陪护。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六条 办理了汉江师范学院通行证(含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汉江师范学院临时通行证是车辆进出学校大门的凭证,不能用于在校内过夜停车或长时间停车;其他经过批准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和区域停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不得过夜停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如违章停放的,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劝诫后,应立即纠正,将车辆驶入指定区域停放或驶离校园。

第二十八条 保卫处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乱停乱放车辆,保卫处可采取电话通知、贴条警告、锁车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严重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走车辆,相关费用由违章停放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各楼栋楼道或消防安全通道内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十条 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保卫部门可协助车主向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保卫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卫处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三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 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当事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特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各类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汽车、大小型客车、施工工程车、货车及本规定所指的“特种车辆”等。

(二)“特种车辆”是指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殡仪车等。

(三)“经过批准的车辆”是指经保卫处认定的上级领导机关、各相关部门和校内单位的公务用车、大型活动车辆、会议车辆、业务往来车辆,以及师生员工临时申请进入的车辆等。

(四)“校园”是指汉江师范学院的教学活动区、学生生活区等,不包含桐华苑小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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