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3日    作者:    已阅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消防、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十堰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按照“控总量、减增量、去存量”原则,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江师范学院校园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凡进入汉江师范学院校园内的电动自行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卫部(处)牵头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统筹管理工作。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做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充电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的审核、发放、登记、安装工作,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及相应标识,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置。

(二)后勤管理处做好后勤员工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员、食堂管理人员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楼内以及所属楼栋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基本建设处做好基建施工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筑工地周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内容。校团委负责组织学生志愿者参与治理工作,发挥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等组织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五)各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加强本单位所属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对禁止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建筑物进行监管和自查自纠,配合学校做好对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师生员工的处理,共同营造安全用车、规范充电、有序停放、文明行车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 申办汉江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须取得并按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车主还需填写《汉江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申请表》并按规定安装校园通行号牌,未办理的不得入校或在校内行驶。

第七条 按照非必要不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原则,严格控制校园电动自行车数量。确需使用的,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核、保卫处审批”的流程办理校园通行号牌,具体流程如下:(一)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人员进行申请,填写《汉江师范学院电动自行车申请表》;

(二)校内二级单位(含幼儿园、桐华苑物业)对申请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安全行车教育,并按规定流程对申请表进行审核;(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保卫部(处)办理审批手续后,领取校园通行号牌并按规定进行安装。

第八条 校内通行号牌核发实行一人一牌。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号牌: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桐华幼儿园职工);

(二)在桐华苑拥有房产的户主及其直系亲属;

(三)租住在桐华苑的租户(原则上每户仅限办理两张校园通行号牌);

(四)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学校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物流等校内服务机构);

(五)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在校学生;

(六)桐华幼儿园学生家长(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号牌)。本办法实施后,新购置电动自行车的师生,须先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和保卫部(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未经批准购置的,保卫部(处)有权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九条 校园通行号牌按照“一人一车一号一牌,无牌禁用,违规销牌”的原则管理。以教职工工号、学生学号、校内住户的校内住址门牌号等为索引,按照申请类型分配相应号牌,车辆与号牌一一对应,保卫部(处)负责号牌的发放和授权管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须悬挂双号牌(交管部门发放的号牌和校园通行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污损、转借、涂改、伪造、变造号牌。如号牌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申请更换,否则将视为无证车辆,禁止校内通行。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号牌有效期限按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有效期办理,如教职员工离职、学生毕业、合同到期等后通行号牌同时失效,不得在校园内转让使用。

第十二条 不符合办理校园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得在校园行驶。

第十三条 师生首次办理校园通行号牌,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如需要更换或补办,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其他申请校园通行号牌的人员,工本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离校时,应将校园通行号牌交回保卫处。经工作人员核对号牌完好后,学校将一次性退还申请人的工本费。若通行号牌存在损坏、遗失等情况,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园通行号牌后方可在校内行驶、停放。进出校园时自觉服从门卫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有权制止无通行号牌和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驾驶者必须年满 16周岁,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

(三)校内骑乘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服从安保人员指挥,行经人行横道时,应礼让行人;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速不得超过 25公里/小时,不得逆向行驶、违规载人,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骑快车、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经发现,取消车辆通行号牌及重新申领的资格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校内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室内、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保卫部(处)有权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辆时严禁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处理并办理销号手续。针对长期停放在校内公共区域,占用学校公共资源的“僵尸车”(长期无人使用或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保卫部(处)有权进行处置。经全校公示后,无人认领的“僵尸车”将统一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保卫部(处)可以对电动车通行时段、路段进行管制。

第二十四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须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将蓄电池带入室内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保卫部(处)有权取消办理校园通行证资格或没收已办理的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停放: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证照或材料的;

(二)在校内楼宇“飞线”充电、将电动车驶入楼宇内充电、将电瓶带入楼宇内违规充电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驾驶、停放、充电或无校园通行号牌,保卫部(处)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清理。对非正常途径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保卫部(处)人员有权责令其驶离校园。

第二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理实行累积记分处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1月 1日—12月 31日),一个周期满分为 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新累积。一个周期内累积扣除达到 6分,将车主信息通报所在单位;累积扣除达到 12分,将没收车辆标识、取消通行授权。如需继续使用,在下一周期内以新车身份重新办理电动自行车通行号牌。

第二十九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部(处)将按累积记分处罚。

(一)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 3分:

1.行经人行通道不礼让行人;

2.驾驶时违规载人。

(二)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 4分:

1.不遵守交通法规及学校规定,不按交通标识、标线行驶;2.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

3.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 6分:

1.双手脱把、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2.在校园内曲折竞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3.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且占用主干道,或在消防通道、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

(四)以下违规行为每次扣除 12分:

1.非法改装车辆;

2.非法从事载客营运;

3.饮酒后驾驶;

4.强行冲岗、故意停车堵门或堵塞交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消防安全事故,对他人及学校财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出租出借电动自行车发生违规行为或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根据违规或事故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使用监控视频取证并依据本办法处理纠纷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履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发现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可向保卫部(处)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使用的摩托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